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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A股股份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5 08:27    点击次数:18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合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8,063,272,365.72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5.65%。

向全体股东(不含库存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人民币6.80元,其中A股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24日(周四),除息日:2023年8月25日(周五)。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安排请见本公司发布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23年6月30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科”)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分红派息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2022年度拟合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8,063,272,365.72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5.65%,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以目前公司总股份数11,857,753,479股(不含库存股)计算,每10股派送人民币6.80元(含税)现金股息。如公司在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前发生增发、回购、可转债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份数发生变化,每股股息将在合计派息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相应调整。

根据规则规定,公司以现金回购股份视同现金分红。2022年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耗资1,291,541,933.32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公司A股72,955,992股,该部分回购所用资金视同公司2022年度的现金分红,故公司2022年度合计现金分红总额将为9,354,814,299.04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1.36%。

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2022年度A股派息方案为:以公司A股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72,955,992股后的9,651,240,541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6.800000元(含税)。

2、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6.800000元。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并由公司进行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1.3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0.68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

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6.120000元。

对于通过深港通或沪港通持有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6.120000元。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经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结算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24日,除息日为2023年8月25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23年8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息将于2023年8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8月10日至登记日:2023年8月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A股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A股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1,930,709,471股(含已回购的A股72,955,992股),其中A股9,724,196,533股,H股2,206,512,938股。参与本次现金分红的万科A股股份数为9,651,240,541股,公司A股股东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股息,即6,562,843,567.88元=9,651,240,541股÷10×6.80000元/股。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A股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A股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A股股本(包括已回购A股股份)=6,562,843,567.88元/9,724,196,533股=0.674898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六位)。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A股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A股除权除息价格=A股前收盘价-按公司A股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A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674898。

七、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2023年10月29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A股股东向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恳请理解。

八、咨询方式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5606666转董事会办公室,传真:0755-25531696

联系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邮编:518083

九、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的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十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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